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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法修改前

公司法修改后

修改之处

1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

3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

4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5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去第二十九条。

6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且修改。

7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8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9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

10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  第三款修改。

11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第三款修改。

12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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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陈叔军

14篇文章 9年前更新

陈叔军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深圳市“三会”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成教),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硕士学位,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司法鉴定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 2010年工商联全国并购公会颁发的中国并购专项奖财务服务奖;2011年财政部会计重点研究课题主要参加人;2012年中注协职业保险课题主要参加人;2013年全国人大第384号议案《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的专家协助人。 主要实践及研究领域:擅长公司法与财税法的结合,主持过重大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参与过IPO业务。 微信公众号“yhzyfw”每天发布最新财税法规及解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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