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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侦查机关

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的鉴定业务。已经登记注册的事业性质鉴定机构,如继续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在2005年10月1日前与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上脱钩,否则应办理注销登记。

4.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可以受理的鉴定案件: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有关部门交办的鉴定;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5.检察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仍实行逐级委托制度。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委托制度,即进行鉴定前,需有同级司法机关的委托或介绍。

目前深圳侦查机关仅有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

二.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各级人民法院如有事业单位性质的鉴定机构,应当于2005年9月30日前停止进行鉴定工作;如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当同人民法院脱钩。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1.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2.目前仅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纳入统一管理。

3.对现有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服务。

4.对根据诉讼需要,需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机构,由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协商确定。目前未出台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编制了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名册。其名册的会计审计机构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执行业务,并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机构未领取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专业人员未持有司法鉴定人证。

四.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不属于鉴定意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五.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二、三、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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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陈叔军

14篇文章 9年前更新

陈叔军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深圳市“三会”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成教),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硕士学位,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司法鉴定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 2010年工商联全国并购公会颁发的中国并购专项奖财务服务奖;2011年财政部会计重点研究课题主要参加人;2012年中注协职业保险课题主要参加人;2013年全国人大第384号议案《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的专家协助人。 主要实践及研究领域:擅长公司法与财税法的结合,主持过重大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参与过IPO业务。 微信公众号“yhzyfw”每天发布最新财税法规及解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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