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司法修改前 |
公司法修改后 |
修改之处 |
1 |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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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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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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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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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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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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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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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且修改。 |
7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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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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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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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 第三款修改。 |
11 |
……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第三款修改。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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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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