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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于2013年7月2日21.35的新浪微博:

诸位关注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384号议案朋友:今接全国人大预算委函复,对我国税收立法现状作了说明,对议案精神表示肯定,但对议案最关键两点:终止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和此后税收由人大立法回避。本人已就此请教税收专家,将再次表达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强烈呼吁,履行代表之责。请继续关注384号议案!

本人作为赵冬苓代表的专家协助人,认真阅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4号议案初步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函》人预函字【2013】45号全文。感觉人大在收回税收立法权方面是积极的,并作了很多工作。比如,承认财税立法已经成为法律体系的短板,亟待加强;预算委 正在积极推动继续明确将税收立法作为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的立法,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点;预算委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税收法律效力级次的提升。

当然,我也看到了另外一个处理第384号议案的路径。人大把单行税法列入立法规划,避谈终止对国务院的授权问题。但只要不终止授权,国务院就有权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就可以增设、修改税种。比如,通过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征收房产税。

为此,本人建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第384号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交人大代表表决。

终止授权后,原税收法规仍然有效。国务院依然可以对原税收法规进行修改、解释,以保持税收法规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过最好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处备案。

 附件 1:第384号议案:是指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领衔的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

附件2:授权法案: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附件3:人大代表议案表决程序: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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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陈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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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深圳市“三会”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成教),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硕士学位,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司法鉴定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 2010年工商联全国并购公会颁发的中国并购专项奖财务服务奖;2011年财政部会计重点研究课题主要参加人;2012年中注协职业保险课题主要参加人;2013年全国人大第384号议案《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的专家协助人。 主要实践及研究领域:擅长公司法与财税法的结合,主持过重大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参与过IPO业务。 微信公众号“yhzyfw”每天发布最新财税法规及解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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