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前
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前,委托人可以自行聘请具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立案后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可以聘请具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经侦查机关同意,委托人可以聘请具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委托人也可以自行聘请具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一般证据供侦查部门参考使用。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院审理阶段
1. 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名册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部分法院并未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选用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而是自行编制了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名册。诉讼中法院委托的业务,法院一般从司法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名册中选择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
2.鉴定意见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现有暂未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可以继续开展相关司法鉴定服务。
诉讼中如果委托人单方面已经委托了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委托人应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同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以示公平。
3.书证
如果法院不同意委托人单方面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意见,委托人应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书证。
4.专门知识的人.
如果法院既不同意委托人单方面聘请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意见,也不作为书证。委托人应向法院申请其聘请的司法鉴定人作为专门知识的人。
我个人认为,会计类专门知识的人应包括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司法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类别)、会计学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人。
(1)刑事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2)民事案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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