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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其网站正式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文专为此而作。为节省篇幅,仅就异议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纳税人提起税务争议的行政复议门槛过高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89条,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前后没有任何变化。

    “先缴税后复议”严重限制了资金不充足的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也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纳税争议中的作用,应当降低税务争议的行政复议门槛。

    建议:将全额缴纳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的规定,修改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20%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应当规范如何处理有歧义的税收政策

    目前,税收文件规定有几千部,税收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对税收文件条文理解歧义是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因此,如何执行现有税收文件,特别是歧义规定,显然,征管者处于强势地位,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纳税人权益,有必要规定如何处理此事。立法者可以通过事后修补歧义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建议:增加一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歧义的,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

三、将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没有必要

    从法理上看,《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应当适用于税收领域。实践中,由于纳税人自身素质过低,而征管机关也存在懒政或过于强势的现象,逃避缴纳税款现象普遍存在。另外,罚款也在制约纳税人,对滞纳金金额限制有必要。修订稿第53条的“特殊情况”定义不明,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滥权,要么取消,要么明确其含义。

    建议:增加一款:“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金额”;取消修订稿第53条“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罚款比例过高、幅度过大

    罚款范围由50%以上到五倍以下,五倍比例过高;50%以上到五倍相差10倍,幅度过大,容易导致征管机关滥权。建议将最高罚款比例规定为3倍。

五、税务中介涉及国家、纳税人、征管者、中介机构利益,不应单方面授权征管者立法

    1、税务中介涉及到国家、纳税人、征管者、中介机构利益,而单方面由征管者——税务机关制定管理办法,显然授权过度!

    2、税务代理不等同于注册税务师。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角度出发,税收征管法规范的是税务代理行业,而不是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不应当设立行政许可,应开放给包括个人、各专业机构去做。各竞争主体应通过有规范的市场竞争,获得市场地位。如何厘清个人、代理记账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之争是当务之急,但争议的解决应是如何很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合法的专业服务!

    3、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鼓励的原则。国家专门建立了庞大的税收征管队伍,负担了税收成本。实践中,出现过地方某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合署办公,税务中介加大纳税人负担,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央视焦点访谈报道: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40428/102014.shtml)。

    4、税务机关既是注册税务师管理者,又是注册税务师报告的使用者,存在天然利益冲突。且税务中介报告不向社会公开,外界无从知晓执业质量。而作为管理者,一般不会主动曝光其被管理的机构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管理注册税务师可以避免上述现象。

    5、税务师事务所大都是原税务机关三产改制而成,与税务机关存在诸多利益关系。

    6、如何给注册税务师定位,应是税务代理中的一个问题。国家可以通过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更好规范的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注册税务师设立行政许可,应当制定法律,授权税务主管部门立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7、注册税务师法律责任过低。因没有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只能设立警告处分,民事责任也没有专门规定。

建议:

    修订第九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为国务院财政部门。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鼓励的原则。税务主管部门不得强制纳税人聘请税务代理人担任其税务代理工作,但 可以制定鼓励性措施,鼓励纳税人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税务代理人担任其税务代理工作。    

    税务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代理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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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陈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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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军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深圳市“三会”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成教),香港城市大学国际会计硕士学位,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司法鉴定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深圳市会计学会高级会员、香港华人会计师公会会员 2010年工商联全国并购公会颁发的中国并购专项奖财务服务奖;2011年财政部会计重点研究课题主要参加人;2012年中注协职业保险课题主要参加人;2013年全国人大第384号议案《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和条例的议案》的专家协助人。 主要实践及研究领域:擅长公司法与财税法的结合,主持过重大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参与过IPO业务。 微信公众号“yhzyfw”每天发布最新财税法规及解读、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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